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单位党政领导商议、研究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重要事项的一种基本形式,是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发挥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在工作中的领导决策作用,保证党政领导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根本制度。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议事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团结协作、维护全局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学校的总体规划和有关决策,研究决定本部门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及总体发展规划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年度经费预算、预算调整和大额资金使用计划及实验室建设立项、论证和资金使用等工作。
(三)研究确定学科发展方向、学位点申报、专业申报及调整等工作。
(四)研究确定重大科研任务的承接与组织协调等工作。(五)研究落实人才引进、人事调动、选派国内外进修人员、外聘教师等工作。
(六)研究学术梯队建设、人才培养规划等工作。
(七)研究各类人员的考勤管理、年度考核、奖惩、评优等工作。
(八)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等重要工作。
(九)研究行政工作的学年、学期计划和总结等工作。
(十)研究向学校请示、报告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一)依据学校各项规定,研究制定、修订相应各项规章制度。
(十二)研究落实学校布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研究其它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解决的问题。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如遇重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需要邀请列席人员,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领导根据议题共同研究确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分别由行政负责人或党组织书记主持。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会前,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协商提出,除特殊情况外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均需提前做好准备;会议召集人需在会议召开至少三天前将议题向全体与会人员通报。
第九条 会上,对提交的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要逐项研究、充分讨论,最后进行表决并决定,超过与会班子成员人数半数赞成为通过。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做深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必要时可将争议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学校党委裁决。列席人员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条 会议要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要由主持会议的党政负责人签字,存档备查。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必须以学校和本单位发展的整体利益为重,坚持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加强团结,相互协作,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中,党政负责人不能首先表明态度,要在其他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再表述自己的观点,会上要充分讨论,发扬民主,尊重多数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会上对谈论议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会后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服从党政联席会议的集体决定。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如有违反,按党政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五条 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实行党务、政务信息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各教学院(部)、研究生部、大学科技园、图书馆、后勤集团、离退休工作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18年5月3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沈阳工程学院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废止。